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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交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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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继承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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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房屋继承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处受理
2、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00年8月16日以前继承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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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受让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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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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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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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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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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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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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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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2000年8月16日(以继承公证书确定的日期为准)以前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评估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继承房屋的,由继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交纳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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