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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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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申请书
2、 购买或保留产权协议及拆迁安置协议
3、 原《房屋所有产权证》的注销证明(私房)原房屋乘租证明(直管公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证明和原房屋乘租证明(单位自管房)
4、 交款发票
5、 房屋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6、 权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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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委托代办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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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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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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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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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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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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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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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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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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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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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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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2000年6月1日(以拆迁补偿协议签定的日期为准)以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按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2、1997年10月1日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拆迁人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3项所列情况除外);
3、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自用普通住房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暂按1.5%计征契税;
个人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被拆迁人按5元交纳印花税,单位房屋拆迁安置购买或保留产权的,由被拆迁人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000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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