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昆明召开全国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切实推进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把我国的死刑执行工作推向更加文明、科学的新阶段,树立我国法治建设在世界的新形象。
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
我国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这不但在法律上确定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而且充分体现了我国死刑执行方法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
前一阶段,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开展试行工作的经验表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被全国各界所认同,而且国际舆论也给予了积极评价。同时,被处决的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也诚心接受、配合和支持这一方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和化解了各种矛盾。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是一种执行方法的改变,同时也是国家法治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有条件可以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尽快开展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首先在今年底以前,各省会城市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其他人民法院也要创造条件开展此项工作。
没有痛苦的30秒
注射法死刑被列入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有的地方法院开始尝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有6次成功地使用这种方式执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时,共有4名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当日上午9时5分,第一个被执行的是死刑犯张荣才。在场法官问:“紧不紧张?”他答:“不紧张。”法警让张荣才捋起衣袖仰面躺下,在面临死亡的一刹那,张荣才脸一下子变得蜡黄,四肢动作有些僵硬,袖子半天也捋不起来,于是法医帮他把袖子捋了起来。执行的法医、法警用胶管帮他扎起左臂,向其静脉注入药物。法医说:“别紧张,跟平常打针一样。”他说:“不紧张。”法医说:“疼不疼,家住哪里?能看见什么?”“家住上海。我感到头在飘,身体发虚。”说到这儿,他还想说什么,但话音中断,紧接着,他的脉搏也于数秒后消失。从开始注射药物到死亡时间共32秒。轮到罪犯钱小五时,整个过程用了40秒,其他两名罪犯分别是35秒和58秒。
据了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注射死刑采用的毒剂系与某医院共同研制,该毒剂已在动物身上进行过活体实验,药物的剂量足以致人死亡,而不必考虑补注。而且该药物科学的毒理作用,能够使被执刑者迅速死去,没有任何痛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全国三个试点法院之一,已于2000年5月18日和19日,成功地对死刑犯用
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成
都市中院的注射死刑场所是一间单独的隔离室,室内有两张床。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注射麻醉药物,执刑法警一边与死刑犯交谈,一边推注药液。几分钟后,法医检定“罪犯是否已死亡”。
另据报道,某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名53岁的女死刑犯执行了注射死刑。注射全过程为3分50秒。
首个被“注射死”的贪官
1999年11月9日,湖南长沙中院对“三湘第一贪”张德元执行注射死刑。64岁的张德元原是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查处的第一个正厅级干部受贿案犯。1977年,张德元当上湖南省计委副主任,1989年3月担任湖南省财贸办副主任。1990年9月,他成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1991年,该公司设立董事会,张德元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7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德元犯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1998年7月22日,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张德元上诉,维持原判。对张德元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是长沙中院历史上的第二次,也是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分子注射执行死刑的首次。
此前,该院曾于1998年9月29日首次对残杀生父的宁乡农民周凯等一批杀人抢劫死刑犯成功注射执行了死刑。
注射死刑体现文明
目前,世界各地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绞刑、石刑(用石头砸死)、电刑、斩首、毒气、枪决、注射毒剂等。而世界上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只有中国和美国等少数国家。从枪决到注射死刑,是一种社会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先生认为,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实际上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文明的进步,人的意识的进步。何家弘教授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而言具有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可以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最有效的遏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公正和正义要通过刑罚来实现。这就出现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从奴隶社会开始,千刀万剐、五马分尸、车裂以及西方等地的烧死、绞死、乱石砸死等等。
多年来,人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直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对罪犯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但不应让其受到痛苦,他(她)再坏也是人。按人道主义的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尸体的。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枪决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别了,千刀万剐
用注射方法结束死刑犯的性命,可以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是尊重死刑犯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表现,符合当今文明司法、人道司法的世界潮流。
回溯中国历史,处决死囚从未有过半点心慈手软,今天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却要讲究文明、人道,有人在感情上肯定接受不了。
死刑犯大都是些罪行累累、十恶不赦的人,不杀天理不容,国法不容,民愤难平。这种对罪犯的痛恨情绪原本是可以理解的,但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很容易发展成对罪犯的恶意报复。其实,死刑犯的生命被剥夺,已经足以抵偿其所犯下的罪恶。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死刑犯的“体面”死法,只会教育活着的人更加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大量历史教训和现实经验表明,“千刀万剐”式的野蛮施刑非但不能有效惩戒犯罪,反而只会制造新的犯罪。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以德治国的需要;既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一个具体表现,也是我国死刑执行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朝着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