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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十项隐私权
2001年08月28日 09:19:29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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