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姓刘的老同志,他于1996年借给别人3万多元,借期一年,到期后对方一直赖着不还。为了讨债,他不知找了对方多少次,甚至不惜“拳脚相加”但仍未能要回。当他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事情已经过去了3年多,时效已过,他已丧失了胜诉的机会。当问及“你为什么一开始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他回答说:“我怕打官司”。
他的回答很简单,但却暴露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人们知道法律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实践中却不愿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当然,这里不乏“碍于情面”。不愿打官司,归根到底仍然是一个法律意识的问题。
其实,法制社会的法律不仅是一种理论,更重要的是一种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已经成为一种稳固的法律意识,人们也以能够生活在法律的氛围之中为荣。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效应,是因为法律与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法律是权利之母,同时也是权利的护身符。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