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2岁时,母亲患病去世,父亲再婚,我被送给他人当养子。目前,我的生父前来找我,提出因自己年迈无靠,生活困难,提出要我尽赡养的义务。我同生父已20年没有来往,拒绝了生父的这一请求。但不知我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王月美王月美同志: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幼年丧母,在父亲再婚的情况下被别人收养,你同生父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而消除,在法律上你对生父已无赡养的义务。但从社会道德出发,你生父因年老无人赡养,在你有条件照顾的情况下,应当对老人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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