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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
2001年08月27日 01:01:47
预付电费是典型的“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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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的主要调查人、鹤壁市工

  商局专业分局经检中队队长苏凤君:作为一家公用企业,城郊供电中心收取预付电费,属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所禁止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供电中心一直强调说企业交纳预付电费是“自愿的”,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企业不是自愿交纳的,企业不交电费可能要被停止供电。[他向记者出示了8份证据,其中一份写着:“1995年5月16日,当时的供电部门让我单位缴纳电费风险金5050元,并非我们主动缴纳(如不缴纳不给送电),此款从未冲抵电费,也从未滚动使用,时间长达6年之久,一直被供电部门无偿占用。”其他几份内容类似。]

  据调查,城郊供电中心与企业签订的预交电费协议书,有固定的格式,填好的内容,到用电企业后让企业负责人签个字就行了。这也说明用户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

  更为恶劣的是,1999年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不仅要求取消电费保证金,还要求“与本通知所取消的基金相类似的,应参照本通知予以取消”,“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但是城郊供电中心并没有把钱还给用电企业,而是直接通知用户,把“电费保证金”的票据拿来,换成“预交电费”的票据。此后开始收取“预付电费”。从调查情况看,预交电费一般是到用户不用电了才退回,其实质就是电费保证金,是变相拒绝执行六部委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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