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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等出台新规定 不得擅自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
2001年08月16日 01:22:22

戴谦夏涛陈旭东

本报讯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近日出台了有关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规定。该“规定”中要求,从现在起,我市所有未经批准的非法中介机构必须停止一切中介活动;未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有关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广告信息,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非法违规的出国中介活动有抬头之势。我市这一“规定”的实施,将规范我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涉及范围包括,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方雇员出国商务考察等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签证申办等各类中介服务活动,明确了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申办、设立和审批时限等事项。其中规定,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要与青岛市公安局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将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市公安局自现在起至9月10日受理中介机构的申请,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有关咨询电话为5792555转2811。(戴谦夏涛陈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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