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具体的权利性质及标的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不同。超过了这个期限,你的权利将丧失。
■附案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日起算;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之日起算;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日起算,但20年长期时效期间从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非法占有财产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该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占有之日起算;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返还请求权,从所担保的主债务受清偿之日起算;
■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日起算;
■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日起算;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日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日起算,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摘自《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