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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面纱下的隐性侵权
2001年06月21日 03:32:16
常常听到有职工反映,单位用提高职工生产定额指标的做法,使许多职工为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放弃休息,“自愿加班”。一旦追究起来,企业领导以“我没有要求加班,职工是自愿加班”为由一推了之,对此,职工们往往感到既痛恨又无奈。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自愿加班”方式似乎越来越流行,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生产定额指标是企业考核每个职工工作成效的直接依据,它与职工的工资奖金联系在一起。一些企业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是科学地、合情合理地定生产任务,而是层层加码,让工人难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某器械公司原先制订的每名职工日安装10台喷雾器的生产定额已经很高,职工们常常要提前上班、延长下班时间才能勉强完成,不想今年5月初,企业又把定额标准调整为日装配11台,没办法,大家只好放弃休息“自愿”来加班。对于这种以过高的定额、定量让职工“自愿”加班的现象,一些企业负责人却这样认为,如今市场竞争激烈,提高生产定额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不得已而为之,职工要理解,对职工“自愿加班”的积极性应予以肯定,对企业的行为要多理解。

  然而,职工们对这种所谓的“自愿加班”却普遍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一种新手法,之所以敢怒不敢言,是因为害怕被企业领导人下岗砸“饭碗”,根本不是自愿加班,而是无奈加班。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认为,一些企业用过高的生产定额指标让职工“自愿加班”的做法不妥,从表面上看企业似乎没有违反《劳动法》,实际上是在与法律玩“捉迷藏”,轻视职工的休息权,是一种隐性侵权。更何况,《劳动法》已明文规定,生产定额定量应该合理。因此,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贯彻《劳动法》的监督检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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