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是第十一个全国助残日。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本应和正常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着肢体、智力、言语、视听等方面的缺陷,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影响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就有必要制定一些特殊措施,给予残疾人必要的救济和照顾,鉴于此,法律也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诉讼中的残疾人朋友,你可知道,法律这样保护你:
1.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实行缓缴、减缴、免缴。
2.智力、生理有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时,由他的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残疾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当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5.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6.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7.凡收养残疾儿童的,国家放宽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8.因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受害的残疾人有权向致害人要求赔偿残疾用具费,其标准按照普及型用具的费用计算。
9.在刑事诉讼中,凡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0.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依照《刑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摘自《法制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