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一位律师田宏认为用户没有替自来水公司抄水表的义务,于是把自来水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抄表到户。
田宏说,他所在的单元楼跟许多南京居民一样,一直是由用户轮流挨家挨户收取水费,然后统一交给自来水公司。2001年1月,轮到他代抄水表、代收水费,结果由于适逢两节期间,有的住户不在家,他为此来回奔波,共有五六天时间得时常惦记着收水费的事,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虽然他在诉状中没有要求一分钱的物质赔偿,只是要求“判令被告抄表到户并按原告家水表度数收取水费,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但是法院方面却高度重视。田宏的问题,也是许多城市居民的共同问题。
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1988年《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在这些规定面前,自来水公司已不得不进行“抄表到户”的工作,但即使这样,他们也不仅“限量施行”,而且还附加了不少条件,规定水表改造有四种方式,分别收取70、250、400元不等的费用,进户换普通表须交70元,即便不用被告的水表仍要缴纳35元的鉴定改造费。
自此事发生后,自来水公司就又承诺今年内施行“抄表到户”指标5万户增加到10万户,其后,又承诺增加到15万户,不到一个月指标便涨了两倍。因此有理由怀疑,“抄表到户”不是不可为,而是不愿为。摘自《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