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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与流氓恶势力的区别
2001年05月24日 03:05:53
所谓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是指那些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特征或痕迹,但还没有明显、典型的具备黑社会犯罪完整特征的犯罪组织。而所谓的流氓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是指那些在城市、农村存在的,有一定发展程度、数量大、增长快、危害面广的犯罪集团。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人员的组成不同

  前者有公认的首领或领导人,他们对同伙有很强的控制能力,有较多固定的成员,通常人员在10人以上。而后者只有首要分子以及相对稳定的团伙,人员数量在3人以上,只有重要成员比较固定,大部分成员是“街痞、地痞”,他们多是利用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纠合成群,依仗人多势众,称霸一方。

  2、在组织结构方面不同

  前者在组织结构方面已初具规模,有较为明确的分工,有领导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之分,结构成“金字塔”形。他们有一定的帮规戒律和组织目标,还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后者虽然也有内部约定,但都比较粗糙,自我保护能力也比较差,且组织目标不很明确。

  3、在犯罪手段方面不同

  前者采取的手段极为丰富。同时,为了达到长期犯罪而不被发现。逐步开始寻找各种合法外衣庇护,且会改变就地分赃的作法,将赃款、赃物集中保管,统一分配和使用,把非法资金转化为资本进行投资、办厂,扩大组织的实力。而后者犯罪手段较为单一,一般是根据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而选择一种较为固定的犯罪手段,一般是将赃款、赃物就地分赃。

  4、在组织隐蔽性方面

  前者犯罪行为主要由处于最底层的成员实施,而组织领导者几乎不插手具体犯罪事务,其组织隐蔽性较强。而后者却显为人知,他们一般是共同预谋,共同作案,一旦暴露,极容易被摧毁。

  5、在思想文化方面

  前者有反社会的心理特征,往往形成与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亚文化”,使成员逐渐形成明显的地域感、家庭感、归属感;而后者只有较小的地域感,还未形成独特的文化系和行为准则。摘自《福建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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