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本报讯外商及港、澳、台商和外地在青岛投资的企业到有关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凡贻误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造成项目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对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是近日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的内容之一。
为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行为的监督,保证其廉洁、高效和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保障外向型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市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这一《规定》。《规定》共30条,对招商引资中一系列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来青投资企业就同一事项多次投诉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到来青投资企业报销个人费用的,等等,均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