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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的地域回避
[05月01日 02:28]
我国古代官员回避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形成于两汉。由初创时的对宗室的限制逐步发展为亲属回避和任职地域回避。

  两汉时期为限制宗室的权势,曾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地处京畿的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汉代地方官以在本地任职为时尚,称为“衣锦还乡”。如汉武帝时,李广为陇西人而任陇西太守。汉武帝中叶以后,开始对官员任职的区域进行限制:除京畿所在地的州、郡、县外,其他州、郡、县概不用本地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任职没有严格的籍贯限制。

  唐代,官员任职的地域回避较为严格:“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

  宋代,任职回避本籍的制度进一步发展。地方官不仅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非本籍有地产的地方亦不能任职。在职官员不许在任职地置房产。

  辽金元回避制度有所削弱,但本籍不许做本地官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金“依旧令,求任官明数,不许就本乡”(《金史·选举志四》)。元代早在至元五年(1268)就提出官员任职地域回避,但规定不够严格:“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缺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元史·选举志三》)后来地域回避逐渐严格起来,至元二十八年(1291)即规定:“自己地面休做官”。

  明代,官员任职的地域划分最为详细。朱元璋洪武元年(1368)规定:“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至洪武十三年(1380)则要求任官南、北、东、西更调。明中叶以后,规定有所放宽,地方官可以到邻省任职,部分边元地区的低级官员则允许本省人隔府任职。

  清代,官员任职不仅要回避原籍省份,县寄籍省份也要回避。如在邻省任职,距原籍应在五百里以外,但满洲人系特旨补用者,不受五百里之限。

  汉代创立的官员地域回避制度经历了两千年的发展完善过程,成了我国古代官员任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止地方官裙带关系、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以及维护地方统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地域回避强调异地做官的一律性,也就难免存在着“人地不宜”的问题。摘自《深圳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