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许多新闻官司一样,杨殿庆的官司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同样是公民的官员名誉权的冲突。有人做过统计,在这一类官司中,“名誉权”一方胜诉多。杨殿庆的官司的特殊性在于:承担败诉责任的,不是新闻媒体,而是向新闻媒体反映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说话的普通公民个人。它的特殊性还在于,在“直播”这种特殊的传播形式中,应该承担核实责任的媒体,实际上没有“时间”核实,失去了核实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的责任和媒体的责任如何划分?这直接关涉到这种传播形式的命运和公民利用这种传播方式的可能。
有一位法学博士跟我讲过,中国新闻媒体为何总是在“侵权官司”中败诉,就是因为它们都是在民法层面上打的,如果在宪法层面上打就会更有利了。像杨殿庆的这类“新闻官司”,实际上更明显地反映了新闻官司的本质乃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名誉权冲突,法律怎么协调,优先使用什么法律和法条,都应该在“宪法官司”的层面上解决。这是因为,尽管宪法同样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但民法中的确没有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条款。
对于杨殿庆事件的社会议论、公民议论,我觉得是可以的。这些议论暂时帮助不了杨殿庆,但是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的深入思考,却可能帮助我们建设一个更法治的社会。因为,杨殿庆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不是他一个人的,而是我们每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