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英立涉嫌无照销售药品,即墨工商分局扣留了她的药,王英立不服,一纸诉状将即墨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日前,即墨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王英立败诉。王英立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即墨市业户王英立诉称,2000年10月9日中午,她把从四川科伦大药厂发来的一集装箱药品,卸在家中后外出。当天下午,即墨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进入其家中搜查,扣留了全部药品及王英立的部分生活用品。“仅以接到举报电话称我卖假药为由,便入民宅非法搜查。”王英立认为,即墨工商分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王英立还称:“即墨工商分局把从我家拿走的药送去做了检验,并说其中的‘维脑通注射液’不合格。其实,这些药是我买来自己服用的,并不对外销售。”她要求法院撤销其下达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赔偿扣押过程中造成的财物损失56.6万余元和精神损失、误工费、差旅费3.5万元。
被告即墨工商分局在答辩时,首先陈述了扣留药品的经过:
2000年10月9日下午4时许,即墨工商分局环秀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环秀办事处石泉村东北山上有几间房子,有人在那里无照销售药品。接到举报后,该所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只见大门紧闭,在长满杂草的院内,放着一堆杂物,上面搭了块蓬布。执法人员向屋内喊话近一小时,没人应答。为尽快查明真相,他们便向当地派出所求助。晚7时许,环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让工商人员打开大门,只见院内堆放的是四川科伦大药厂生产的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氧氟沙星注射液。在屋内,工商人员发现,里面除饲养兔子、小鸟外,还存放着十几个药厂的产品、销售药品的账本及杂物。经查实,原告没办理销售药品的许可证,依照《青岛市管理无照经营暂行规定》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无照经营者作出处罚前,可扣留其商品、生产工具等”的规定,经公安部门清点后,工商人员扣留了药品及进货单据、销售账本。10月10日,工商人员将扣留的10种药品送到即墨市药品检验所做了抽检,其中的维脑通注射液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即墨工商分局的代理人答辩时称,即墨工商分局在公安人员协助下,扣留原告商品确是事实,但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原告在诉状中提及的“工商人员以其销售假货为名,对其作出强行扣押全部家产的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即墨工商分局以王英立涉嫌无照经营药品为由,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根据有关规定扣留其经营药品和工具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