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申奥气氛的高涨,不少商家搭起了申奥的“便车”,纷纷给自己的商品冠以“奥运”、“新奥运”等字眼,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行为一不小心就成了侵权。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奥运会会旗、口号、会歌、会徽、吉祥物以及赞助商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样,北京奥申委的申奥会徽和申奥口号也在法律保护之列,未经授权,不可用于商业用途。
北京奥申委法律顾问、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战宁表示,北京申办奥运能否成功,法律环境是很重要的因素。对法律问题,国际奥委会关注的重点是中国的法律环境能否对国际奥委会及其赞助商权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包括防止隐性推销和不正当竞争。北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对申办奥运大为不利。为此,他提醒商家,不要随便使用奥运会和申奥标志做商业宣传,可能惹上官司不说,还阻碍了北京申办奥运的进程。摘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