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别墅淫窝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天民对此案记忆犹新。他注意到在庭审的时候,案件主犯即卖淫的组织者刘春洋神情自若,偶尔还低头嬉笑两声。李天民很干脆地评价说,“这完全是江湖作派。”在去年6月9日,法庭宣布判决结果时,李还注意到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刘春洋竟显得十分高兴,她甚至还向李天民三鞠躬。这多少令审判长李天民疑惑。据刘事后说,她原以为非被马上致以死罪不可。
在李看来,刘春洋极其聪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春洋曾给审判长写过一封文通句顺、逻辑严密的告发信,以图说明“七号别墅”另有幕后老板,她只不过是被胁迫而已。虽然后来查实并无此事,但刘表现出来的计谋仍足以令人惊诧。
在审判长那里有许多这样未经披露的事实,只是由于审判注重的是刘春洋的犯罪事实,而进入“七号别墅”的各级官员,并不在法庭注意范围之内。因此,记者对此案的深究,没有办法落实。这是记者的困惑。我们力图寻找到可以纳入“性贿赂罪”范畴的案件。但是,这种努力,没有得到有价值的回报。
我们发现,在大家对“性贿赂罪”的争议中,反而忘记了对它本身的清晰定义,现在,我们只能姑且把以下这些案例中出现的性以及贿赂的某些特征,作为考察这个罪名是否成立的样本,但我们确信,这困惑恐怕不是外行人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