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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状告原单位“返还我的 风险抵押金”
[3月30日 1:43]

记者闵妤

本报讯孙某等4名市民近日将青岛市装饰总公司告至市北法院,要求其返还当年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孙某在诉状中称,1994年12月和1996年1月,青岛市装饰总公司分别向他收取了风险抵押金和岗位保证金共3000元,他离开公司后,多次向公司索要这些钱,但公司一直拒绝退还。其他3名原告的情况和孙某相似。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处,他们介绍,国家早已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已经收了的必须退还给职工。

  原告的代理律师宋稚夫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有许多企业仍在收取风险抵押金,职工为了不得罪单位以保住饭碗,大都如数交纳。因此,这类职工告企业的官司,一般发生在职工离开企业之后。”(记者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