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单位在搞所谓的“末位淘汰”,但《北京日报》最近载文质疑这种做法的公正性。
“末位淘汰”一般做法是“各单位、各部门按20%(或10%、5%)的规定比例淘汰“后进分子”。让他们待岗培训,培训后考试合格者重新安排较艰苦、条件较差的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则要下岗。
初看这个“末位淘汰”,似乎很公正,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但事实却不然。因为这种按比例淘汰而不是按标准淘汰的“末位淘汰”,存在着严重的人为因素干扰和信息失真,实际操作中反而容易导致“劣胜优汰”。
一个最简单的基本道理是:只要一个人勤谨敬业,遵纪守法,没有明显的过错和失误,那么,他就有不被任何单位随意解雇或开除的权利,不管他在这个单位、这个部门是否处于“末位”;反之,哪怕他在单位是难得的“先进分子”,一旦违法乱纪,该开除的就要开除。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具备充分安全感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任何制度、规章和规则都必须让人们对未来有一个明确而稳定的预期。人们有权明确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各项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样,他也有权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怎样做是错误的,否则将会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丧失。而“末位淘汰”并不具备这种明确性、公开性,谁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处于“末位”,谁都不知道怎样做才不至于陷入“末位”陷阱,这样,向掌握评判生杀大权者“刺探”、行贿,甚至出现普遍的投机,就难以避免!这也许是“末位淘汰”的推行者始料不及的。摘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