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记者就此事专门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先平。
问: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我市第一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审议通过对于我市的地方立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这部条例的通过,对于我市的地方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市地方立法走向成熟、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志。同时,它必将会推动我市的地方立法进一步发展、完善。
问:能否请您将它出台的背景和规范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一下?
答:去年3月份,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它规范了我们国家的立法制度,对地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地方人大依据地方组织法、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进行规定。
我们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1986年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到目前为止,共制定了80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废止法规的决定16件,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原有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因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条例主要规范了地方立法的原则、权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问:这次市人代会选举产生了法制委员会,您当选为第一届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请您谈一下,为什么要设立法制委员会,它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答:设立法制委员会的主要根据是立法法。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有统一审议的机构和环节,全国人大办公厅也发文要求,统一审议的机构应当是法制委员会,并明确凡是没有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地方,应当在2001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问: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在地方立法方面有什么新的打算?
答:根据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经市委同意,确定今年完成制定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等9个立法项目,完成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12个调研项目,同时,按照全国和省人大的要求,抓好法规的清理和“立法回头看”工作。
问:我市的地方立法十几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已经逐步深入人心。那么您认为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答:要搞好我市的地方立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认为,今后应当更加注重三个方面:第一,注重质量。质量是法规的生命。我认为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为,保障权益,促进发展,维护稳定”,这也正是立法高质量的体现。今后的地方立法必须围绕着这四个方面进行,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不盲目追求数量。第二,注重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公正、民主和质量的保证。今后的地方立法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从人民代表大会到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从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到报批、公布,从法规的调研论证到研究修改,都要依法进行。第三,注重实效。立法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落实。立法必须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法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坚决执行,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最后,我希望全市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来关注、参与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