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赡养费问题,67岁的老汉将4名亲生子女告上法庭。老汉因生活困难,要4名子女给付赡养费;而其子女认为,父亲20年前带其情人离家出走,对未成年的孩子不管不顾未尽抚养义务,父亲再婚后又生一女,父亲要赡养费,是为了供养与后妻所生的女儿,子女们因此拒付赡养费。此事在村子里传开后,有的村民说儿女应赡养父亲;有的村民则说老汉以前不供养孩子,老了回来要钱,“凭啥子嘛?”老汉最终能拿到赡养费吗?
父亲离家出走几个孩子失学
2000年10月中旬,家住成都市郊清河村67岁的农民袁兴有,为子女赡养问题,上法庭打起了官司。被袁兴有推上被告席的,是他的两个亲生儿子和两个亲生女儿。
袁兴有上法庭状告4个亲生子女的消息,在村子里传开后,村民们议论纷纷。有的村民说:“是老的没有理由。”有的村民则说:“没有老头的事情,肯定儿女都要供养他。”
老父究竟有什么过错?儿女们为何不肯赡养?事情还得从20年前讲起。
原告袁兴有年轻的时候,在清河村是个能干的人,自己带领着一个建筑队,四外揽活承包。他的家庭当时在清河村也算得上富足有余的了。袁兴有小儿子袁清荣说:“每年过春节,我们生产队的人都要到我们家来贷粮,我们粮食也吃不完。”尽管孩子们不愁吃穿,但是袁兴有却为家事感到伤神。袁兴有的婚事是家长一手包办的,妻子吴玉华是个要强的人。婚后,两个人经常为一些琐事吵架,双方互不相让,日子就在不断争吵中度过。对这桩婚姻感到不满的袁兴有于是经常不回家,并且偷偷地和一个张姓女子好上了,这件事首先被一些村民察觉。
村民们的议论很快就传到妻子吴玉华的耳中,一场家庭风暴由此引发,妻子要求丈夫立即和张某断绝往来,孩子们也都站在母亲一边,但是袁兴有却向吴玉华提出了离婚的要求。这个要求遭到了吴玉华的拒绝。
离婚不成,在1981年,袁兴有干脆带着情人张某一同离家出走了。他靠着手艺在外面干着建筑活,有着一份较为稳定的收入。
袁兴有和妻子一共生有6个孩子,他离家时还有3个孩子没有成年,由于孩子们在这场家庭风暴中都支持母亲,感到愤怒的袁兴有干脆连孩子也不顾了。失去袁兴有支持的家庭立即陷入困境,几个孩子先后失学。
袁兴有小儿子袁清荣说,父亲走的时候他只有11岁多。姐姐没读书,自己也失学了。
吴玉华带着6个孩子艰难度日。不久,不幸又降临到这个家庭,一个女儿突然疯了,另一个女儿被拐卖到了河北。吴玉华母子们认为,他们遭遇由小康陷入贫困、子女失学、女儿被拐骗等一系列不幸事件,都是由于袁兴有没有担负起对家庭应尽的义务。
父亲再婚回村相邻不相往来
一晃几年过去了,孩子们都成年了,吴玉华见事情已经不可挽回,在1991年终于同意和袁兴有离了婚。拿到离婚证的袁兴有,立即和张某办理了结婚证。此时,他们已经在外同居多年,他们的女儿袁凤已经7岁了。
不久,厌倦了漂泊生活的袁兴有带着后妻和女儿袁凤,回清河村定居了。他们和吴玉华母子成了邻居,双方关系更加难处了。
袁凤今年16岁,袁兴有多年来攒下了一笔钱,他把女儿送进了市区的一家女子中学,平日里对女儿更是关爱备至,吴玉华母子们看在眼里,心中更加不是滋味。
袁兴有小儿子袁清荣心怀不满,一天在村头碰见了袁兴有的后妻张某,两个人争吵起来,最后都动了手。闻讯赶来的袁兴有十分生气,他和后妻一起把儿子拉到了村委会,袁兴有要儿子和他签下了一张字据。
清河村妇女主任说:当时袁兴有说,今后我们一家的生活,我们家的一切琐事你(袁清荣)不要来插手。最后双方签了字。
吴玉华母子们认为,袁兴有为了后妻,居然要和子女们断绝父子关系,他们对袁兴有更加反感了。
2000年9月的一天,袁兴有突然找到几个子女,要他们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4个人一共是800元。这遭到了吴玉华母子的拒绝,他们认为,过去袁兴有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在就没有资格要求赡养。
袁兴有前妻吴玉华说:“拿20元钱我都不答应,他要断绝儿女关系嘛。”
生意亏本积蓄全无情急之下想到儿女
自己订下互不相干的协议,为什么又自己违规呢?原来袁兴有后妻做生意亏了本,把袁兴有多年的积蓄全部搭了进去,现在他身无分文,一家人的生活,尤其是女儿袁凤读书的费用,都成了问题。袁兴有情急之下,想到了这个办法。
袁兴有认为,他尽管离家多年,但多少总算抚养过孩子,目前年老体衰,孩子们应尽赡养的义务。
袁兴有小儿子袁清荣则认为:“袁兴有要赡养费,其实是供养与后妻生的这个娃娃。”
袁兴有表示,怎么花赡养费,是他自己的事。
袁家兄妹也考虑到父子毕竟血肉相连,况且袁兴有确实处境困难,他们也作出了让步,但是提出了要袁兴有先和张某离婚的要求。
袁兴有小儿子袁清荣说:“你再怎样也是我的亲生父亲,你把婚离了,我有责任来赡养你。”
袁兴有没能讨来赡养费,他也没有再找其他子女。几天后,他以四兄妹不肯支付赡养费为由,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四个子女每月给付200块钱的生活费给他。
尽管老父有错亦可要求赡养
袁老汉与其子女有关赡养费的争论谁是谁非?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说:袁老汉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是应该批评的。但是,父亲的这种过错,并不影响他现在向子女请求给付赡养费。因为中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得很清楚: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有权向成年子女请求给付赡养费。但是,如果袁老汉以前对子女犯有虐待罪,或者遗弃罪,或者是强奸女儿罪,或者是杀害子女这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袁老汉再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那么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
袁老汉既然重新组织了家庭,其子女还有必要再给袁老汉赡养费吗?
马忆南说: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就不能通过任何人为的办法来割断这种血缘联系。所以尽管袁老汉本身有错误,但是他跟前妻的这四个孩子之间的血缘联系仍然存在。所以说当袁老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他还可以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法院一审判决老父争得赡养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尽抚养义务,而可以不尽赡养义务的说法,法庭认为,尽管原告在有的被告未成年时就离家出走,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但并不构成恶意遗弃。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永红说:“4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有遗弃、虐待的行为,那么肯定就不能免除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应先离婚才肯赡养的要求,法院认为,这实际上干涉了原告的婚姻自由。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2000年10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驳回原告每月200元的诉讼请求,而判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
法院虽然支持了袁老汉的诉讼请求,但是在赡养费的数目上,判决的结果和他的要求差距比较大。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说:根据中国法律的精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说是无条件的,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父母都要抚养自己未成年的子女。但是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要有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子女必须是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赡养费的数额的时候,要考虑到成年子女的给付能力,另外还要考虑父母的实际困难程度,另外还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最后作出一个比较恰当的判决。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个月给付50元,是比较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