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著谦: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在仅限于残疾和死亡,可能太窄,实践已经突破了。我的意见就是涉及到一些很主要的法修改的时候,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加进去,而不是专门制定无所不包的精神损害赔偿法。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要通过立法来界定,从我自己的观点来说不赞成。
刘凯湘:我认为需要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这个规定,不判,或者随便判,超出对方的承受能力,都有可能。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还是有一个规定好,但司法解释不能超出立法,《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后来把生命、健康拉进去了,还有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
主持人:因为精神损害案件都涉及到人的主观感受,如何正确区分正当的精神赔偿要求和恶意索赔?
陈现杰:很多人主张,精神损害是不可计量的,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认为完全应该交给法官自由裁量,不能限制。一个亿万财产的富翁,侮辱了一个小姐,他自愿赔偿100万,法院要限制他吗?不要限制。但根据美国一些州通过的规定,还有英国,还是倾向采取限制性的做法。
国家还是应该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当规定。很多下级法院的法官就是认为没有具体规定,我就驳回,这就造成比较普遍的不公正。所以我们要搞一个司法解释,确定一个范围。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已经不作具体规定了,权利已经给各高级法院和各地法院自由裁量了,一个基本的观点还是适当限制。限制赔偿数额是一个国际上的普遍现象,不是中国独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