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如果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了刺激,没有肉体上的伤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怎么办?
陈现杰:最典型的是上海一起大学生被搜身的案子,是在地下室进行搜身的,当时没有公开,是受害人自己向媒体,向消协提供的。最初是以名誉受到侵害起诉的,后来法院认为不符合名誉权的要件,因为商场没有把这个事情张扬出去,使名誉权受到损害,但是这种情况应该获得赔偿,法院就援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受到侵害,使精神损害赔偿得以成立。
对侵权的概念,我们总是找权利客体,分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权利,某种具体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第三个层次,就是违犯保护他人的法律,致人损害的。不要求具体的权利,只要符合这几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侵权。
目前,第三个层次没有获得普遍承认,但也有一些案例胜诉,比如山西有一对新婚夫妇,偶然发现隔壁邻居用摄像机镜头,一直对着他们的婚床,他们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后获赔4万元。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谁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的主体问题,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受到精神损害痛苦的人本身。另外,受伤害人本身无法提出,由监护人即由近亲属提出,比如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有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是双重的,比如一个小孩7岁,双目失明,受害人本身有精神损害,其父母也会受到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是双重的。
有时候,受损害的人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他自己可能没有痛苦,但是他的父母和亲属会感觉到自己的亲属被人戏弄和侮辱,也会有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