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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该是啥标准
[2月4日 2:48]
从2001年1月1日起,市物价局、市建委制定的《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指导标准》开始实施。对此,一些居民提出,政府为什么要出台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指导标准等问题。

  据了解,我市自1993年引入物业管理方式以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生活垃圾的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庭院绿地及设施的养护管理。物业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比较低。普通多层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中准收费为0.10-0.15元,普通高层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中准收费标准为0.30-0.35元。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就此指出,这一阶段处于物业管理试点和发展阶段,制定收费标准偏重考虑群众的接受和承受能力,带有过渡的性质。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房屋管理体制改革走向更深层次。特别是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以来,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更加健康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总体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机制已经形成,业主委员会逐渐成为物业管理市场的主导力量,广大居民也有了物业管理消费的观念。这几年,我市先后提高了自来水价格和电价,职工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费用。另外,我市住宅小区的条件差别较大,各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原来的收费标准体系难以适应这种状况。因此制订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势在必行。据介绍,《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市政府非常重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工作,要求市物价局和市建委慎重研究,制定合理方案。去年9月,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物业管理服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二是进一步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制度。根据《规定》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制定《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草案。在草案研究、论证和修改的一个多月时间,共召开了10多次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座谈会,共有200多个单位的代表参加了论证,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历经数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方案。据了解,新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在原物业综合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等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养护,以及共用污、雨水管道的疏通等项服务内容,将这些无明确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共设施,由过去业主自己交纳或分摊费用的方式,改为统一包含在公共性服务费内,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明确了责任,也方便了业主。

  有关部门强调,根据《条例》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也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一致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小区业主公布,并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报所在区物价局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