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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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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准 “订金”与“定金” “保修”与“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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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3万元“订金”,预订了某房地产开发商一套住房,半年后被房地产开发商告知:其预订的房子已被别人买走,只剩其他楼层和房型可供选择,如果不想买可以退还订金。李某为此甚为不满,在准备与其对簿公堂时,律师告诉他:“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预订购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订金”对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明显的约束力。李某为自己不懂法造成后果后悔不迭。

  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前,为保证合同履行,常常由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资金,它既可用作“订金”,又可用作“定金”,这要由双方约定。

  “订金”与“定金”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着本质区别。“定金”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预定赔偿的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如果付给“定金”的一方违约,就无权收回定金;如果接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可抵作价款。而“订金”则不同,它不具有合同担保形式和预定赔偿的责任,无论哪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订金都应原额收回或退还。

  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把“订金”和“定金”区别开来,以防产生各种纠纷。赵济忠

  赵某购买了一台家用电热饮水机,使用5个月后,即出现出水管开关失灵和水不升温的问题。于是,赵某将饮水机送到厂家指定的维修点修理。取机时,维修点要赵某支付40元的维修费,赵某则以保修卡上规定的“保修期一年”为由拒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投诉到了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受理后,根据保修卡上只写有“保修期一年”,并未讲明免费修理的情况,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赵某付给维修点20元更换零配件费后取走饮水机的协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修与包修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包修的含义是指消费者买回的商品,只要在规定的包修期内维修,不需支付维修费;而保修的含义,只是厂家向消费者作出的保证维修的承诺,至于是否交维修费均无法律依据,处在交与不交两可之间。所以,消费者协会才作出了如此调解。

  在此提醒消费者,为避免或减少类似纠纷与烦恼,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认真解读商品保修卡(说明书)上的有关文字说明,切莫把保修当包修;对于厂家未规定包修期的商品,要注意看是否有免费维修的内容,如果没有,购买可就要慎重了。赵济忠刘作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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