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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拆封不影响退货 315维权添新武器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李德银 2015-03-09 10:39:06 字号:A- A+

  一直以来,网络购物都没有具体的管理条例,一些买家的权益受到了伤害也无法维权,让不少热衷网购的岛城市民非常苦恼。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新规有五大亮点,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亮点 :商家拒绝退货将受处罚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即将实施的《办法》,网购达人李女士很高兴:“我经常在网上买东西,好几次买到的商品发现和网上描述的不一样,想退货时商家就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有了这个新规定,以后维权更有保证了。”

  亮点 :明确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依据,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亮点 :“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处罚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亮点 :破解预约消费维权难题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惩罚依据。今后,消费者面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轻松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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