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李沧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拟做出处罚决定。具体人员公布如下: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驾驶人可以到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李沧大队依法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交警李沧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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