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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2020-04-08 15:16 来源: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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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一、《清单》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市在全省首创推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清单》是落实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制定《清单》正是我局落实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清单》是防控疫情,助企复工复产的具体措施。前期我局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十一条措施》,提出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清单》正是我局实施安全生产柔性执法、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清单》法律依据充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为一般行业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前提,法律依据充分,合法合理。

二、《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事项21项,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种类、适用条件和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进行了解释规范。

2、明确在监管执法中,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要综合运用下达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3、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清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分别是什么?

本通知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四、《清单》制定时主要遵循什么原则,考虑哪些因素?

(一)稳步推进,确保安全原则。该《清单》为我局推行柔性执法的首次尝试,遵循稳步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本次先推出21项,如果监管实践效果良好,可以推出第二批、第三批。

(二)高危行业违法不列入本《清单》范围。因高危行业本身安全生产风险较高,法律法规本身对其要求也较一般行业要严格,因此本次不予处罚清单对高危行业均不适用。

(三)被国家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本《清单》。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以上判定标准中所列违法行为均不列入本《清单》。

(四)主要以教育培训类、制度类等文字记录类违法为主。考虑到文字记录类违法和现场类违法行为相比,不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及时纠正后一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次不予处罚清单主要以此类违法行为为主。

(五)《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详细限定了适用条件。本《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均限定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不予处罚。

五、对未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执法中怎么把握?

通知规定,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六、对《清单》中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在执法中如何把握?

《清单》末尾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进行了专门解释。

《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执法人员发现。

《清单》中所称“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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