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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多家医院被处罚!其中一家销售劣药!

2019-12-20 08:27 来源:黄岛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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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某医院因医疗机构使用劣药,青岛市药监局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50元;2.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5倍罚款4125.00元,合计罚没款为5725.50元。

黄岛区某卫生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设备状态检测,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区某卫生院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某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某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某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某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青岛市卫健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岛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即擅自投入使用,青岛市卫健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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