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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工伤保险如何申请?离职后怎样保障权益?

2019-10-24 18:17 作者:闫玥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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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0月24日讯(记者 闫玥)工伤保险作为五大社会保险险种之一,保障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下午,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孟大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线问政”栏目,就“工伤保险业务”方面的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答相关问题。

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

针对该问题,孟大伟答复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职工发现某疾病是由工伤导致,按规定可向鉴定机构申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职工可以携带原始病历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后,按照工伤级别享受工伤待遇。

认定为工伤后可获得哪些赔偿?

孟大伟在回复网友提问时谈到,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期间,无论是否达到工伤级别,其治疗工伤部位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认定为工伤后离职怎么办?

记者从“在线问政”中了解到,目前职工离职前发生的医疗待遇可以报销,离职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聘或本人提出辞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均可办理,医疗补助金打到《三方协议》中双方共同认可的账户中。

工伤待遇应由派遣单位保障

“派遣公司把员工派到某单位工作,结果发生工伤,认定结果是工伤,工伤待遇由哪个单位支付?两个单位有争议怎么办?”

针对该问题,孟大伟回复说,如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应影响派遣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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