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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法院力促企业互信圆满化解纠纷避免楼盘烂尾

2019-07-12 17:48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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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7月12日讯(记者 李泠慧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一方为索要货款申请保全,另一方因土地被查封无法办理预售证,导致资金无法回笼,双方因购买主体不明确都不肯先让步。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青岛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努力打消双方顾虑,增进企业互信,准确把握调解时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因在胶州某镇驻地开发小区需要,从青岛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处购买钢材。双方合同约定,如逾期付款,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欠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等。合同签订后,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约定送货至建设工地,但却迟迟未收到钢材款,遂向胶州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部分钢材的购买主体产生争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合同中其委托代理人为“王某光”,加盖的公司合同专用章为王某光伪造,申请对合同专用章真伪进行鉴定。而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坚称王某光是被告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伙人,产生争议的这部分销货清单由王某光代表的青岛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队队员王某毅签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的所有钢材均使用于该小区的工地,而王某光确为施工单位青岛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的负责人,现已去世。

随后,法院委托对合同专用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因该房地产公司并无合同专用章,无法提供合同专用章的印模样本进行比对。办案法官又询问了部分销货清单的签字人员王某毅,王某毅称其并不清楚是谁购买的钢材,施工队项目经理仅让他负责现场签字,其他一概不知。

合同专用章无法鉴定真伪,签字人员王某毅也毫不知情,双方始终争执不下。经过多次调查,办案法官敏锐地注意到双方的顾虑及关注焦点。因原告申请轮候查封被告土地一宗,导致被告无法办理涉案楼盘预售许可证,致使资金链紧张。如查封解除,该房地产公司可以立即办理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的按揭抵押贷款能短时间内支付至其账户,资金得到融通,既可以避免楼盘沦为烂尾楼,欠付原告的钢材款也可以及时还清。但原告因该房地产公司账户内并无资金,对其失去信任,且双方就部分货款存在争议,担心解除查封后,该房地产公司仍不支付钢材款,反而利用鉴定事项恶意拖延诉讼。

为尽快化解纠纷,避免该楼盘成为烂尾楼,造成更大损失,办案法官约谈双方负责人,告知双方如解除查封,将给被告资金融通的机会,被告可及时偿付原告欠款。如果双方僵持,资金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还会造成大量购房人的损失。讲明利弊后,双方终于认识到他们是利益相关体。为保障原告权利,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就无争议的部分先行调解,并同意支付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及高额的违约金;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土地查封,并未要求高额的担保。解封后,该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得到了融通,按期支付了款项,原告、被告、购房人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鉴于前期良好的沟通,被告同意就双方争议部分,在原告让出部分利息的前提下,与原告调解解决。

法官后语

民营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常会出现资金流紧张,以致所建楼盘无法交工,资金无法回笼,从而引发与债权人、购房人、职工等的大量纠纷。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一方面要保障提起诉讼的民营企业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情况给作为被告的民营企业回笼资金的机会,促使双方互信,彻底化解纠纷,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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