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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新规:规章制度出台前要公平竞争审查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7-07-18 14:49:50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7月18日讯(记者 任俊峰)17日,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基础上,起草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近日以市政府文件正式印发执行。

    《实施方案》强调,要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据悉,《实施方案》明确了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共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能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实施方案》对存量政策清理提出要求,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抓紧清理审查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由政策起草(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并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实施方案》提出,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实施方案》健全了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通过建立青岛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等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生根、发挥作用。

    相关:《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规范政府相关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方式和审查标准,并提出了确保公平竞争审查顺利实施的四条保障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推动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2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 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对象、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自我审查机制、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定期开展评估、完善监督机制等六个方面的措施要求。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列入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

    《意见》、《实施意见》下发后,今年3月8日,市物价局起草了《关于抓紧在我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汇报》,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按照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的“制定我市工作方案”的批示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和22个市直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修改完善,分别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审议通过。

    三、《实施方案》出台的意义

    我市《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对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正文和附件。

    (一)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二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三是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第二部分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定期评估完善。审查对象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能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对增量政策审查和存量清理、定期评估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成立青岛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确保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序推进。二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二)附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实施方案》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共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通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例外规定中包含了4项,分别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为青岛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领导任副召集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等16个与市场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部门组成。

    五、为什么公平竞争审查方式以自我审查为主?

    自我审查是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顺利出台、稳妥运行的基础。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部门繁多,出台的政策措施数量巨大,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来统一审查在目前是不现实的;二是“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是最清晰的逻辑关系,一旦出现问题是要追究最终审查者的责任;三是自我审查的效果未必不好,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更为了解,只要制度设计妥当,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结合。从国际上看,自我审查也是普遍做法。

    六、如何对增量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实施方案》规定:今后,凡需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提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以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其中,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制定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七、如何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实施方案》规定: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抓紧清理审查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由政策起草(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并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八、如何开展政策措施定期评估?

    《实施方案》规定: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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