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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生学段内不能留级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6-11-29 08:54:40 字号:A- A+

    原标题:中小学生学段内不能留级

    我省公布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初高中毕业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自2017年1月1日起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报到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休学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留级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跳级

    ●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昨天,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提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为直升,不允许留级。

    学籍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规定要求,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规定中提到,新生入学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根据要求,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义务教育段本学区不准转学

    规定要求,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高中毕业生第二学期不准休学

    规定中还提到,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患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退学。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按退学处理。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学段内不允许学生留级

    省教育厅要求,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本版撰稿 记者 王世锋

    【链接】

    学生学籍号分为三种

    今年8月份,教育部在解答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时提到,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

    “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 “G+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 “G”字头正式学籍号依据身份证号生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二者应一致。之后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才会导致不一致。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学生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无特殊理由没有必要申请修改正式学籍号。特殊情况需修改“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需要依申请按流程重新办理。

    “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L”字头学籍号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与身份证号相似,但与身份证号不具有对应关系。 “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

    “J”字头学籍号是为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相同。学生获得身份证号后,可以申请将学籍号更改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但保留原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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