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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济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为担当者担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09-29 10:11:13 字号:TT

    “仁风镇某村村民肖某等人实名举报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受贿,经县纪委调查核实,发现肖某等人在举报王某受贿问题的过程中涉嫌诬告,故将该案移交济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公安局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诬告陷害违法嫌疑人肖某做出治安拘留8日的处罚。”近日,在山东省济阳县党政机关干部大会上,县纪委对仁风镇某村村民肖某诬告陷害案进行了情况通报。

    谈起查办肖某实名举报王某案件时,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清楚地记得,当时举报人情绪非常激动,一口咬定王某受贿1万元的事实,并指证一同来举报的李某亲眼所见。当县纪委向王某了解情况时,王某一脸无辜:“我敢拿人格向组织保证,这是连影都没有的事。”经过多方调查核实,事件真相大白,原来肖某想承包王某所在村的修桥工程,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召开的公开招投标会上,肖某没有中标,便认为身为党支部书记的王某“从中作梗”,于是肖某联合姨表兄弟李某诬告王某受贿,以此来打击报复王某。

    “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济阳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济阳县纪委坚持“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在处理信访举报件的过程中,凡查证不实的信访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结案销号;对工作作风正派,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有敢于抵制不良行为而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召开干部大会,理直气壮地为他们澄清事实,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诬告、错告他人的予以严肃批评,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组织找我问话说我受贿,顿时委屈、无奈各种滋味涌上心头,自己干了十几年的支部书记,没白没黑为村民发家致富村里发展操持着,却被人诬告……”王某现在说起此事,仍难掩激动的心情:“好在组织主持公道,及时为我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由组织‘撑腰’,自己今后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了!”。

    今年上半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受理信访举报131件次,处置线索71件,立案审查3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8人,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2名举报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受到错告、误告、诬告的2名被举报党员干部予以澄清保护。(魏法玲 张亮)

    编辑点评

    “你不满足我的利益诉求?好,我告你!”“你敢和我争这个位子?告你!”“凭什么你能当官过好日子,告你!”“你查我,你敢保证你没问题吗?告你!”

    在全国各地惩贪治腐力度空前之时,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借机动起了歪脑筋,认为在这种形势下,“有举报必严查,即使告不倒你,也得让你惹一身骚”,于是借势诬告与自己不合的党员干部。

    而少数一些党委、政府对待诬告的模糊处理态度也确实令人心寒。尤其在换届期间,若碰上有预谋、有组织的诬告,被诬告的干部往往会受到“搁一搁”的处置。一个干部的政治生涯中,能有多少次提拔任用的机会?组织不给被诬告者及时澄清,在“向来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别人”的环境中,被诬告的干部恐怕不仅仅是被耽误了,而是要背黑锅了。三人成虎、人言可畏、指鹿为马、众口铄金。这些流传已久的成语,足以见证诬告的历史和厉害。

    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领导干部谁还敢担当?担当者谁能安心度日?

    诬告之风必须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不仅要对腐败零容忍,对诬告陷害等不良风气同样也要零容忍,为担当者而担当,才能有更多担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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