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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流产,青岛出台史上最严新规!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青报君 2016-05-17 16:38:55 字号:A- A+

    5月16日关于堕胎流产,青岛出台最严新规!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堕胎流产有严格规定

    《规定》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1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

    《规定》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2

    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 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

    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3

    未婚需终止妊娠的

    未婚需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对紧急终止妊娠和未婚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在施术后2日内报告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7日内进行调查确认,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材料,撰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调查终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住院分娩产妇应如实提供各类信息

    1

    实名登记

    《规定》要求,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

    2

    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

    3

    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助产机构应准确录入实名登记采集的信息。

    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1

    B超机管理使用有严格规定

    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

    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

    2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市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专家王翠萍劝告广大育龄妇女,尤其是年轻女性千万别把堕胎当儿戏,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大出血、妇科炎症、终身不孕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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