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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2016-05-04 16:19:02 字号:A- A+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我欢迎大家来到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的现场,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朋友们发布新修订的《高企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青岛市科技局宋长虹副局长、市国税局王宪平副处长、市地税局武德城副处长,我是市政府新闻办外宣处处长苏文洁。

    下面,请青岛市科技局宋长虹副局长向大家介绍“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宋长虹: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工作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以及监督与管理进行了重新明确。为更好的贯彻实施《认定办法》,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进一步加强高企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进行了研究。下面,把《认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重点工作向记者朋友们通报如下。

    一、《认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认定办法》修订,主要是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实现“双创”新动能加法,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修订原则为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高新导向、与时俱进、扶持“双创”、放管结合。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高企适用范围、认定条件、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的《认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简化认定工作程序

    《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组织、公示及专家遴选管理进行了调整。

    1、简化评审组织。由地方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和情况,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出具鉴证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由参评企业和中介机构负责。

    2、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3、下放专家管理职能。取消了原办法中国家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资格备案管理职能,改由地方认定机构负责遴选评审专家,并加强管理。

    4、异地搬迁企业的高企资格继续有效。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不需要在新的注册地重新认定。

    (二)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为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进入高企队伍,《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部分条件和指标。

    1、降低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指标由6%调减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2、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为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形式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认定办法》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新办法有新意,原办法中注重企业自身研发能力的提高,对利用外部的力量开展研发活动没有做规定,现在虽然时代的发展,组织的研发模式也多种多样。

    3、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又可以通过专利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三)拓宽了企业适用范围

    《认定办法》附件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适用企业的行业和技术领域进行了调整和增加。

    1、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科技服务具体业态,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2、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主要支充电桩和充电站的技术,并剔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和现代储运、水资源节约和节水农业、基于PC的控制系统,这些技术从技术发展的趋势来看,已经属于不是先进技术了。

    3、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

    (四)加强认定后的监督管理

    1、新的《认定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加大了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追责力度,对地方认定机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在认定工作中的义务、责任和违规处罚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种责任主体都相对来说清晰一些。

    2、增加了对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累计两年未按规定履行企业年报等行为,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有关“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行为做了进一步明确,避免了原办法中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程度不明晰,实施过程中适用边界过大的问题。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确实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些企业就是存在这样的一些环境的简单的一些违法问题,在认定过程中不予界定。

    二、贯彻实施的工作措施以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举措。

    2015年度,我市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79家,全市有效期内高企总数达到964家,净增数量达到218家,增幅居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第一位。但与先进城市相比,我市还存在较大差距。如:深圳高企数量为5582家,我市高企数量不足深圳的20%。高企总体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和后续动力,与我市经济科技实力的总体水平不相称。

    针对我市高企发展的现状,为贯彻落实国家认定办法,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高企认定管理机制。去年12月,根据市创新委第2次常务会议精神,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市高企认定管理与培育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全市高企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

    2.修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新的《认定办法》和市创新委第二次常务会议精神,本着“简化认定程序、严格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先行的“受理-初审-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上报备案”程序进行优化,同时严格评审后管理和监督,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和连带追责。

    3.完善“千帆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措施。正在修订“千帆计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措施,对认定补助方式和程序进行优化,将复审和重新认定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4.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拟建立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培育库,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创新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经过培育有可能发展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对后备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培育和辅导,使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5.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领计划。通过“靶向”精准政策引导,加快培育处于产业链高端、发展速度快、创新活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出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宋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请国税局所得税处宋长虹副处长介绍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王宪平: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

    我今天向各位主要发布两项内容,一个是修订后的研发加计税收政策和将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的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并乐意接受大家的提问,刚才宋局长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内容做了非常翔实的解释,我主要把后面两项内容做一下解读。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5]97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两个文件对扣除政策推行进行了配套实施,这两个文件将在长时间内影响到企业的研发的方向的引导和后续的推动。前后两个政策变化在什么地方?有三个部分:

    第一个是研发活动范围的变化,研发活动不再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限制。新的政策规定了负面清单,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个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限制行业: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是否属于限制行业照上述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比例是否超过50%(不含)以上来判断。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二是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变化,一个是人员人工费用变化,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之前对这一条是封死的,这样可以充分的利用外方面的力量和引智来促进研发活动的推进,第二是直接投入中仪器及设备相关费用、折旧费用中的仪器及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取消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可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现在是既可以用到生产中,也可以应用到研发费用中,但是要进行合理划分,这是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发生变化,充分体现了企业的要求。

    第三是会计核算的变化,不再实行专账管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还有三个特殊规定:

    (1)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下发的116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今天发布的几项税收政策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关系,研发加计扣除是原动力,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也不能说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研发成果的体现,是技术转让的主体,他们三个的更高目标是“标准+”。对比北京和深圳这些城市,目前我们这几项政策应用还不充分,效用不显现,这就是今天发布会的初衷。希望通过今天的发布会,让更多的创业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科技创新,让他们的聪明才智变成有形的财富,我们税务部门愿意为他们保驾护航,谢谢。

    主持人:谢谢王副处长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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