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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来源: 作者: 2016-04-19 15:26:28 字号:A- A+

 

《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这个规划于今年的1.8日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精神,组织实施好总体规划,近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青岛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今天我们邀请了市规划局副局长姜德志同志,请他就我市贯彻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给大家做一下通报和解读,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首先请姜局长做一下介绍。

  姜德志: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历经多年的精心打磨,于2016年1月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复。

  本轮总体规划是我市实施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具体部署,是市委十一次党代会确定“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城市空间战略的深化诠释,是“十三五”期间城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蓝图。

  总体规划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围绕国家战略定位和地域特质,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明确“国家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性质;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配置空间资源要素,合理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促进生产空间的集约高效、生活空间的宜居适度、生态空间的山清水秀。

  国务院《关于青岛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进一步肯定了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的性质定位,凸显青岛在国家与区域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并从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青岛城市规划建设的“指南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组织实施好《总体规划》,我局拟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把握“五大统筹”,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城市性质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加快“三个中心”建设,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到2020年,全市域人口规模控制在1200万人以内;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61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0平方公里以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原则;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的原则;坚持全域统筹的原则;坚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坚持城市规划长期性和权威性的原则。

  三、重点工作

  1、按程序依法公布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规划》成果,这也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广泛地宣传解读《总体规划》,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充分认识《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建立科学完善的城乡规划成果体系。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启动编制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积极推进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修编),进一步完善专业、专项规划,加强中心城区的城市设计,健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成果体系。至2017年底实现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为建设与管理提供法定依据。

  有序推进“多规合一”,促进各项规划的衔接、整合,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

  3、推进实施国际化城市战略,确立《青岛市国际城市战略指标体系》,细化实施路径和近期重点工作;落实“标准+”行动计划,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体系,形成符合青岛实际、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推进城市对标、达标建设,提升城市国际化能级,建设面向东北亚、具有影响力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4、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构建完善1个中心城市、10个次中心城市、35个小城镇的市域城镇体系;扶持培育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推进特色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全力支持平度市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区)两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和基层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各区(市)要深入落实《青岛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促进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互动、协调,缩小城乡差距,补齐短板,切实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

  5、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参与、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做优做美东岸城区、做高做新北岸城区、做大做强西岸城区,构建“三城联动、组团布局”的海湾集合型中心城市;统筹旧城更新与新区开发,引导新区产城融合发展,深化实施“海洋+”、“互联网+”和“标准+”计划,实现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促发展,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打造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

  6、聚力发展西海岸国家新区、中国蓝谷核心区、胶东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合理控制新区规模,完善新区公共服务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产城一体、职住平衡,进一步发挥新区海洋经济、临空经济及科技创新引擎和模式示范引领作用。

  7、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好胶州湾、大沽河生态中轴、城市水源地、城市生态间隔带、山林水系、生态湿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开展海岸线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保证城市居民就近享受公园绿地;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

  8、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建立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出租车、旅游公交、海上公交、公共自行车为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完善中心城区快速路和主干路系统,提高次干路和支路网密度,加快建设公共停车场,规划期内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预留充足的各类市政设施建设用地和廊道,增强基础设施支撑和保障能力;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9、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建立“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点”三个层次的历史文化保护内容框架。按照“改善民生、文化传承、经济繁荣”的要求,推进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传承历史文脉,突出建筑文化特色,形成山、海、城于一体的空间格局和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特色鲜明的城市风貌;加强历史名村和传统特色村落的保护,让市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10、坚持城市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粗放式、“碎片化”开发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落实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海绵城市,鼓励发展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

  四、保障措施

  1、加大规划编研力度,丰富和完善城市规划成果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各区(市)政府应加大控规编制力度,抓紧推进辖区内控规编制、修编和报批工作。

  3、规范我市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引入高水平的国内外规划与建筑设计企业,清退资质条件和设计质量不达标的设计企业,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管理,建设精品工程。

  4、履行部门职责,健全协同机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沟通协作,共同实施好《总体规划》。

  5、开展《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按程序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对《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涉及到强制性内容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

  6、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市)政府实施《总体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总体规划》及《总体规划》确定强制性内容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深化完善“阳光规划”,保证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下步,各区(市)、各部门要自觉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实施意见》,细化方案、量化任务,组织实施好《总体规划》,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把青岛建设成为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最后,感谢大家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并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青岛市城乡规划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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