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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大劳模日常救助力度 各级劳模补助细则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 2016-01-06 14:28:40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月6日讯  近日,青岛市总工会发布通知,就发放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省级生活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和市级劳模生活困难救助金做出说明。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对困难的市级劳模发放救助金、对因企业特困无法落实荣誉津贴的退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收入较低的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全国抗震救灾模范、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模范、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上海世博会先进个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仅限2006年、2011年两次会议受表彰人员)、公安部一二级英雄模范等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

    职工全国劳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线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的差额;农民全国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

    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缓解全国劳模(含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因本人或家属患病、失业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侧重解决劳模退休老劳模和遭受自然灾害劳模的生活困难,对患有重病、慢性疾病以及自负医疗费用较多的劳模予以倾斜。

    另外,向所有健在的全国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标准每人2000元。

    省级生活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

    省级生活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为:收入较低或者因各类灾害、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省部级劳模。

    在职职工劳模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1倍。退休劳模不低于上一年度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省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失业、协保、退养等且无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500元。对患有重病、慢性疾病以及自负医疗费用较多的劳模给予帮扶救助。

    市劳模生活困难救助金

    市劳模生活困难救助金的发放对象为: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在职市劳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退休市劳模;因患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市劳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失业后生活困难的市劳模;生活困难的农民市劳模。

    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劳模每人发放困难救助金2200元。

    特困企业劳模退休荣誉津贴

    因企业特困或劳模失业后退休无法落实劳模退休荣誉津贴者,为其发放2015年1-12月份的劳模退休荣誉津贴。

    加大劳模日常救助力度

    2016年在继续做好劳模日常救助和年底一次性救助的同时,将加大劳模日常救助的力度。

    对劳模因病住院,出院时结算单中“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给予发放日常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劳模出院1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劳模所在单位填写“困难劳模日常救助申请表”,由工会主席签字后盖章,于5个工作日内经市直工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地址:香港西路33号   83092325)。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总生产部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总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工会账户将救助金发放至市直工会。每一名困难劳模每年的日常救助不超过四次,三个月内不重复救助。(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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