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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定了!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青报君 2015-12-08 17:13:46 字号:A- A+

    青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正式敲定!青报君今天了解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涉及全市近21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

    1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1)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2)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

    3)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 职业年金缴纳比例:单位8%个人4%

    1)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2)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3)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3 个人养老金账户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1

190

61

132

41

230

52

185

62

125

42

226

53

180

63

117

43

223

54

175

64

109

44

220

55

170

65

101

45

216

56

164

66

93

46

212

57

158

67

84

47

207

58

152

68

75

48

204

59

145

69

65

49

199

60

139

70

56

50

195





    4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5 提前或延缓退休人员计发办法

    1)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

    2)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

    3)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6 特殊贡献人员计发办法

    1)《办法》明确,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3)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

    7 设立“十年”过渡期

    1)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

    2)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3)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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