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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十项典型案例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 2015-07-28 11:25:30 字号:A- A+

    截止到2014年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实施行政处罚438起,罚款2719.6万元,严厉打击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现对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死亡事故瞒报案

    2014年4月1日,市12350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市安全监管局调查:2014年3月24日16点左右,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现场,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水电)临时雇用工人刘某在使用移动式脚手架进行屋顶钻孔施工时坠落受伤,2014年3月28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南水电瞒报了该起事故。涉嫌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事故,构成瞒报事故。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青岛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中南水电处以罚款200万元整,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集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未对危险物品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2014年5月7日,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集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1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对5月27日检查时指出的“生产车间与西侧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生产车间内存放大量危险物料、院内露天存放易燃液体物料”的问题逾期没有改正。青岛集美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以上两项合并作出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青岛星海化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物品案

    2014年5月14日,城阳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化工研究院院内东厂房的一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租赁该场所的青岛星海化工有限公司使用二甲苯、醇酸树脂等原材料进行油漆生产,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4.0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城阳区安监局已对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了查封,该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

    四、青岛和兴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案

    2014年5月20日,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和兴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危化品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联系专业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五、中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一零二加油站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4年5月29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第一零二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仍在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人民币18.146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重新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4年5月30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第一油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过期的情况下,仍在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重新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青岛祥尔普兰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物品案

    2014年8月5日,市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祥尔普兰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油漆、稀料。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市北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青岛祥尔普兰纳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止非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了非法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

    八、胶州市“9·18”青岛御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坠落致人死亡瞒报事故案

    2014年9月19日,青岛市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接报:9月18日胶州市香港中路金水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一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胶州市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查清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本次事故为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忽视安全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又因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构成瞒报。胶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责任单位、法人代表、劳务分包公司共计23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城乡建委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做出了处理决定,暂停了青岛恒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我市范围内拟招标项目;暂扣了青岛御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报名;暂扣了青岛御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报名;收回了青岛泰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报名;暂扣了青岛鑫路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按照我市规定,青岛御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成为首家列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单位。

    九、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未实施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违法案

     2014年9月23日,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实施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2项规定,市安全监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

    十、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案

    2014年10月24日,胶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该单位以未事先预约为理由拒绝检查,11月25日,胶州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与青岛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以开会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其企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先后多次通知该公司办公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告知我们的来意,告知执法程序等,该公司仍然拒绝执法人员进入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入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胶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阿法拉伐(青岛)工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公司负责人张某处人民币五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单位负责人已认识到错误,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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