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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落实新环保法情况

来源: 作者: 2015-06-10 14:34:23 字号:A- A+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让公众充满了新的期待,今天市环保局将为我们发布我市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情况。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是青岛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同志、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沙爱平同志,他们将分别为我们介绍我市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情况及今年以来我市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首先有请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同志介绍有关情况。

  唐存礼: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环境保护法》》着重解决了当前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保理念,完善了环保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回应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是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现将我市新《《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青岛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环保大检查行动。成立指挥部,确定了大气、废水等十二项重点工作。要求各区市政府认真组织,全面检查,分类治理,市大检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各区、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开展环保执法大会战。4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保执法大会战”,严肃查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市环境监察支队利用节假日独立开展4次集中突击检查行动,3次夜查,组织各环境监察大队在全市实施集中检查行动4次,交叉检查2次。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272人次,检查各类排污企业2464家次,查处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198起,立案处罚541万元。对9家小橡胶企业实施查封。

  三是开展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组织各区市积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清查出重点环保违规项目313个。其中关停取缔58个,停产限产治理78个,限期补办手续177个。目前已完成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正常生产的86个。

  四是开展冬控执法及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治理。冬控期间,共检查废气污染源1461家次,扬尘污染源617家次,实施污染物监测1189次,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管理不规范现象125起,处罚金额305万元。约谈了11家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重点企业。责令8家热电企业于供暖期后实施停产治理。淘汰了燃煤锅炉18台;计划实施燃煤锅炉提标改造项目122个,目前开展51.6%;计划实施扬尘治理项目21个,目前开展71.4%。计划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28个,目前开展75%。

  五是开展流域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围绕环胶州湾保护工作重点,强化执法,重拳出击,组织对全市所有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及涉水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3次突击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了墨水河、嵯阳河等重点流域沿途两侧、周边重点区域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各类设施运行情况。

  六是开展为考生送安静专项执法活动。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知》,自2015年5月20日起,启动中高考期间“为考生送安静”活动。联合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执法,加强对各类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现代化环境管理理念,构建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大格局,前期,我局起草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并于5月14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共7章39条,着眼于解决当前环保突出问题和加强薄弱环节,兼顾环境质量的长期改善,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环保职责予以明确细化,具体规定了市、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20个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重点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环保职责,明确了保障措施和追责条款,使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提高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在保障措施方面,《规定》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相关环境问题、有关部门相互协查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制度措施。《规定》还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对责任追究做了专章规定,分别列举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情形,明确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追责实施机关及移送机制。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将推动我市进一步形成环保工作合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向污染宣战,共筑生态环保防线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新《《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四种情形规定了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严厉行政制裁措施;并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全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排污行为,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针对其中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我局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动,对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条件的,一律依法查处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今年以来,全市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466起,处罚金额2058万元;其中,移送公安部门5起,抓捕归案4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促进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守法意识的增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增强了执法刚性,推进了各部门环境执法良性互动,对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谢谢。

  主持人:谢谢唐局长的介绍。下面有请沙支队长就查处的典型案例情况做一个介绍。

  沙爱平:各位记者朋友,我来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一、某酸洗厂私排废液案

  2015年4月20日,城阳环保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村老货厂有一酸洗厂,污水直排,严重污染村河。当日,青岛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城阳公安局经侦大队、城阳环保分局监察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处实施突击检查,发现这家私人作坊正在对铁件进行酸洗作业,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厂外水渠流入西侧垃圾厂自然渗漏。据调查,该作坊老板高某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现场勘察废水排放量已超过16吨。三处点位取样监测PH值均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4月23日,城阳环保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月25日,涉案嫌疑人高某已被刑事拘留。

  二、某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污案

  2015年4月14日,城阳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进入污水调节池后,未经处理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该公司整套污水处理设施长期处于停运状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阳环保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4月27日,城阳环保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建议对违法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5月27日,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这是首次运用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首个移交行政拘留的案例。

  三、利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违反环评制度案

  2014年10月,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执法人员对利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9家单位橡胶制品(轮胎等)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该9家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黄岛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5万元。在责令停止生产期间,部分企业仍利用夜间擅自进行生产,2015年4月1日,黄岛分局依法对利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

  四、青岛中海海洋鱼粉有限公司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5年1月15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26日城阳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3月3日处罚款1万元。2015年1月29日,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仍然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阳分局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3万元。

  五、青岛宏利石油有限公司环秀加油站加油枪油气回收设施脱落破损案

  2015年4月11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把加油枪无油气回收设施,4把加油枪油气回收设施破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青岛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千元。需要说明的是前两个案例没有点到企业的名字,目前公安正在办案的需要没有发布名字,谢谢。

  主持人:感谢两位发言人。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记者:我是青岛电台的记者,这个问题想局长提问,您通报了责任规定制度的情况,我想问一下这个规定主要是解决哪些问题?能不能具体的介绍一下或者是举例说明一下,什么时间具体实施呢?

  唐存礼: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订的一个责任规定,同时也是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个规定目前已经市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近期正在按程序办理印发的有关工作,而且不久就会印发实施。这个规定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管理责任,解决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过于笼统、不够系统、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大家知道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齐抓共管、多元共治,但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都分散在诸多的法律法规当中,这就使有的部门对于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认识和落实不够到位,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情况,这个责任规定从当前我市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依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在全市建立完善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

  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建立和完善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保障机制,这个责任规定着眼于责任的落实,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相关环境问题,有关部门相互协查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和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特别是针对广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部门配合不利,甚至推诿扯皮问题,责任规定专门就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协查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事故隐患或者是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且要形成书面的移送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的进行调查处理。二是规定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的配合。

  解决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强调了责任追究机制,为了强化责任的落实,这个责任规定在制订的过程当中,按照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是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依法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记者:我是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的记者,从新法实施以来我们一直关注,新法中提出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现在为止青岛有几起案件,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唐存礼:从今年1.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一共实施了一起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刚才沙支队长通报了一些典型案例的时候已经通报了这起案例,就是青岛中海海洋鱼粉有限公司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尽管这起案件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比较小,因为按日连续处罚的天数比较短,只有3、4天的时间,但是它却反映了我们有法必依、有违必查的态度和决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起到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具体的案例后面可以发给各位记者。

  记者:我是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大家知道环保部门执法权力有所增强,被监管方来说新《环境保护法》给予了环保部门什么新的环境监管执法权力?截止到目前,青岛市已经运用这些新的权力,查处了多少新类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谢谢。

  唐存礼:应该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环境执法手段过软、权力有限等问题,有针对性的赋予了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一些新的监管权力,这些监管权力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第二个方面,就是授权环境保护部门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于造成或者是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第三个方面,规定对于一些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对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又拒不整改的,以及采取暗管、渗坑、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是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引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三个大方面的权力。

  应当说今年以来,新法实施以来,我们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充分运用新法赋予我们的这些权力,采取独立执法,或者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方式,加大了检查、监督处罚的力度,依法严厉制裁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市两级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起,查封扣押11起,实施限制生产1起,移交公安5起。关于提到的这些案例问题,我想这里面按日计罚的案例刚才沙支队长已经通报了,关于查封扣押的案例,刚才在5起案例当中也已经通报了1起,就是利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9家涉及生产橡胶制品的企业有关设施设备被黄岛分局依法查封的情况,另外是平度、即墨各一起,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介绍了,新闻发布会过后我们发给各位记者。

  关于限制生产的案例,也只有1起,这也是由黄岛分局具体做出的,案情是这样的,2015年3月,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对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检查的时候发现这个企业玻璃窑炉排放废气的二氧化硫超过了《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60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有关规定,黄岛分局4.16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制生产的决定。关于移交公安的行政拘留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刚才沙支队长已经通报了两起,就是某酸洗厂私自排放危险废物,某机械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案,其他还有三起,这三起新闻发布会结束以后,如果记者朋友们需要的话,我们也发给大家。

  记者:我是城市信报的记者,清查出313个重点项目,5.31日之前就完成整治,这些都已经按照规定完成整治了吗?

  沙爱平:关于这个项目的清理整顿去年11月份就开始了,截止到5月底就必须全部完成,按照省厅和市局的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我们支队主要负责清查,最终梳理出来以后是313家重点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这里面关停取缔了58个,停产限产78个,限期补办手续是177个,到目前已经完成了86个,其他的正在办理当中,另外还有行政处罚,完成的处罚是89个,还有正在进行当中的。按照省厅的要求,凡是没有完成的项目,必须停产治理,这是一个明确的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应该说长期以来由于历史上的多方面的原因,咱们违规建设项目在山东省来说普遍存在,对这些项目主要存在什么问题呢?主要是治污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污现象比较严重,严重的影响了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按照新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凡是今年1.1号以后违规新建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进行更加严格的处罚,从停止建设一直到行政拘留,规定的非常严格。我们下一步支队对各区市更进一步督查,对新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查处,对于现在正在整改的项目,要进一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尽快的达到要求。在这期间凡是没有达到要求擅自生产的发现之后要严厉处罚,我们要加大媒体曝光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对我们的建设项目整治到位,把省厅的要求落实到位,这样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主持人: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提问了,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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