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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面对面:个人取得多处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 2015-03-13 14:32:49 字号:A- A+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为积极响应纳税人合理需求,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实现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公平,市地税局决定2015 年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在《青岛早报》开设《税收热点面对面》栏目,就是“纳税服务年”服务纳税人的举措之一。我们将通过该栏目定期解读税收政策,发布12366热点释疑,介绍纳税服务举措和办税须知等,为广大纳税人解疑释惑。敬请广大纳税人关注地税、理解地税、支持地税,推动地税部门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服务百姓民生。

    个人取得多处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还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个人取得多处所得,且任职单位已经分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多处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标准。在任职单位已扣缴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个人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要进行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得合计超过12万元的,是否要进行自行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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