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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征税须由法定 限购限行不能任性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5-03-09 05:24:11 字号:A- A+

    市政府突然发布限购房、限购车或者车辆限行的命令,让你措手不及;法规规章相互“打架”,让你无所适从……这些曾经深刻影响生活的事儿,可能会随着立法法的修订而改变。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在15日进行表决。

    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位阶如此 “高在云端”,实际上却与你我息息相关。让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政府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幸福,立法法的修订将会给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你的钱将不容易被征税任性“掏走”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费税连续多次上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夫妻房产分割,一些地方还要加征“夫妻房产加名税”……类似的任性加税不胜枚举,让我们口袋里的钱不经意地被“掏走”。征税为何如此随意?

    【修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今后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如果这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你买车开车将不再轻易受限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政府维护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

    【修法】草案新增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对于限行、限购,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相关依据,要体现程序正义,在作出相应规定过程中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因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一些政府通告应先制定规章,依规章发布通告,然后再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你所在城市的城管等将有“法”可依

    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长期没有法律支持,自我设权或者无法可依问题突出,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修法】草案新增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目前,全国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有49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如果审议通过,282个设区的市都将享有地方立法权。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与基层社会管理、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比如城管,现行城管体制缺少法律依据,城市有了立法权后,就能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综合执法法规。

    你将可以在立法机关说出自己的意见

    国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从报纸、电视知道法律制定的过程,虽然通过全国人大网站也能发表对法律的意见。立法法能让大家有机会走进最高立法机关,和立法者面对面谈谈意见吗?

    【修法】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姜明安:听证会不同于论证会,“论”是听取学者专家意见,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听”则是听取所有参加人的观点,解决好利益调整和平衡。

    马怀德: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为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走进立法机关为自己争取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参与立法工作。

    你对政府文件不满意提出审查将得到反馈

    房子被拆迁了,很多人认为拆迁不合理,于是会怀疑房屋拆迁条例有问题、不合理,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拆迁条例,但是没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机关能给大家答复吗?

    【修法】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解读】应松年:现在备案审查中,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缺少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这次修改规定了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收费也应戴上“法定”紧箍

    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多位代表委员、专家学者表示,希望“收费法定”能够写进立法法中,通过法律管管“乱收费”,给费的“收”和“支”好好定个规矩。

    “税收法定”写进了修正案草案中的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条款,那么收费能法定吗?

    专家认为,“收费”也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加以规定,写进立法法中。“如果仅仅管住了税,而没管住费,公民、法人和企业照样还是负担很重。所以要研究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何如规定收费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说。

    “收费法定”的阻力到底在哪里?前景到底如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指出:“法律里规定的收费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收费都是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如果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进行收费,那么大部分收费就可能取消了,财政收入会减少很多。”马怀德认为,目前立法法的修改,把“税收法定”原则写进去都很困难,规定“收费法定”就更难了。因此,他建议:如果暂时立法法无法加入 “收费法定”条款,则应该继续制定专门的行政事业收费法或者条例。

    法院检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具体应用所做的说明,是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依据。事实上,目前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 “二次立法”,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说:“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对审理案件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无论如何,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非常必要。”

    除了司法解释,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问题也受到关注。“这种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是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还是行政规章?性质上不伦不类。我建议,作为一个原则,立法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立法法管“红头文件”吗

    立法法管“红头文件”吗?这是很多人脑中的问题。记者采访多位法学专家都介绍,“红头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是一个民间叫习惯了的“象形俗称”、含混概念。所以立法法里没有“红头文件”一词。

    立法法规范的是“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立法法最低只管到“规章”。上述立法法中规范的“法”,都有严格的权力限定边界和制定行使程序。专家介绍,“红头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乡镇一级的,也可能是市政府、省政府一级的;可以是政府部门下发的,也可以是党政部门联合下发的,因此比较多、而且乱。

    相比较而言,制定规章属于立法,要走严格的程序,比如一个市要出台规章,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长签署,并对外公开发布;而“红头文件”政府部门即可发,由主管副市长或部门首长即可签署,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因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所以红头文件的下发,随意性更强。本版文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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