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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药店申请条件
2015-01-07 10:27:02 青岛日报

    昨日,市人社局发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医保定点药店和医保特供药店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管理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哪些药店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对此《办法》明确了几条硬杠杠。医保定点药店须持有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其连锁门店的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单体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店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对县(含)以上城区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另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另配备至少1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

    作为给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特供业务的医保定点药店,特供药店则需满足药店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药店所属批发企业(集团)在青岛地区拥有至少10个药品品种的独家销售权,其中国家一类新药不少于3个、药店所属批发企业(集团)近三年药品类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亿元等硬性规定。

    根据《办法》,医保定点药店和特供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对于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将按规定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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