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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四类老人购买居家服务
2014-10-31 14:12:22 青岛日报

    《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将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固化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条例(草案)》中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新要求和标准,确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将有效缓解当前养老服务业存在的 “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和“运营难”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

    人均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设置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实现的载体,也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例(草案)》因此根据我市管理实际,规范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和标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没有配套或者达不到配套标准的,要求区(市)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

    《条例(草案)》还确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机制。“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政府为四类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关联性特点,《条例(草案)》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各个层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考虑到将特殊病患的老年人转入养老服务组织进行长期护理,可解决医院压床和家庭、社会负担等问题,因此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范围。”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重度贫困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针对《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众多养老方式,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指出,居住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安度晚年生活,是目前我市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选择,也最符合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和老年人的情感心理需求。《条例(草案)》对此所作的规定仍显不足,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壮大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通过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

    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等税费 各类扶持保障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条例(草案)》对一系列扶持和鼓励措施进行了明确。

    “养老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对于经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从事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要扶持和保障养老服务从业队伍的稳定性,特别是专业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费政府补贴、保障房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待;同时,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和岗位补贴制度的同时,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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