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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来源: 作者: 2014-10-27 10:40:08 字号:A- A+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截至2014年2月28日,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方式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也可以以纸质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具体方法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的,必须报送电子年度报告。具体方法为:登录“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成身份认证、用户注册、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登记的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可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下载。

    五、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真实的,可向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具体要求请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参阅《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报告须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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