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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开启社会财富创造新时代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谢磊 2014-10-22 18:53:45 字号:A- A+

    原标题:开启社会财富创造新时代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向居民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 新华社记者 郭 晨摄

    河北省邯郸市沁河小学的学生走进丛台区人民法院,在法官的陪伴下参观法庭相关设施,了解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郝群英摄 (新华社发)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小到一根针、一块表,大到一栋楼、一片森林,莫不有其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让老百姓深刻认知了这一点。

    近年来,物权领域的立法执法,极大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创造财富的活力,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物权法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进程中正日益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

    立法加强财产保护

    物权,通俗地说就是财产权,其核心是产权。从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到汽车、电视机等“动产”,无论是属于国家、集体的,还是属于私人个体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支票、债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出质;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产权”、“物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物权立法从酝酿到诞生历经13年。物权法问世后,进一步明确了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保护财产权。同时,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平等保护等原则也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彰显。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既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完善,又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

    比如,《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从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配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制定出台。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相得益彰,共同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有力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此外,针对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分别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依法推进产权清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只有实现产权清晰,市场才会有效率。而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清晰,则意味着产权应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倒逼不动产登记制度再次“试水”。今年7月30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备受关注。目前,该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告一段落。例如,法律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在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表述。由此,作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实施物权法的具体措施。这项措施既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也可进一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有效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在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方面,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以期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方便老百姓。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涉及产权问题,也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违法建筑强拆等多方面,而其中多数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守法捍卫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日益健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财产权。

    2007年,物权法实施仅1个月,适用物权法案例就在各地涌现。比如,当年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的一起房屋纠纷案被称为“物权法第一案”。长沙市有关部门将一处房屋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的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等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依据物权法,法院最终判令刘某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尊重产权、保护物权已渐成风尚。尤其在改革全面深化进程中,个人财产不可侵犯,国有财产亦不可侵吞。

    当前,国企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发展混合所有制也渐成趋势。然而,作为规范国企治理结构、增强国企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缺乏监督力度,缺少公开透明机制,很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业内专家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牢固树立物权观念,织密制度的“笼子”。这样,才能让改革在法治化轨道上科学发展、持续推进,从而开启一个财富创新的新时代。

    (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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