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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提高到6000元
2014-09-26 16:04:59 青岛日报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享受 《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其它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可按照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价值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据悉,对具有我市户籍居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义务兵军人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等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救助范围的,应按照《青岛市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优先予以救助。其它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经过申请、审核、审批,可按照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价值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困难救助(原标准为5000元)。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优抚对象,应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抚恤补助证、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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